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
锡委发[2006]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主战略的力度,根据中央和省关于 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 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创业、创新、创优、创造”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充分发挥各用人单位引进、培养、开发、使用人才的主体作用,大 力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努力使无锡成为人才辈出、人才荟萃的区域性人才高地。
第二章 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300—500万元科研经费。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 上工作合同的(下同),发给本人安家费100万元,每年支付20%(下同)。
(二)引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 授,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发给本人安家费70万元。
(三)引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 有创业创新业绩的教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发给本人安家费50万 元。
(四)对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紧缺人才,发给本 人安家费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