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无锡市创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锡政发〔2006〕17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是指向科技型的高成长创业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发展创业投资,对于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推进城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创业资本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和经营,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创业投资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加快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构建创新型城市为目标,以提升城市自主创新能力为基点,以动员和集中创业资本、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为重点,着力创新创业投资的发展环境,着力培育创业投资主体,着力构建规范有序、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探索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管理机制,以推动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基本原则:要坚持面向市场,拓展创业投资资本的来源,鼓励地方、企业、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坚持发挥政府与市场两个积极性,政府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拓宽市场准入渠道,改善社会公共服务,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坚持开放发展、多元联动的原则,大胆探索集聚社会资本、民间资源的实现形式,大胆拓展更广泛吸引海外创业投资的领域和渠道,调整和完善政策法规、积极推动国内创业投资与国际风险投资市场接轨;坚持规范管理、利益激励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部的责任约束和利益激励,建立创业投资的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系统,有重点地培育有利于创业资本撤出、转让、评价和交易的市场体系。
二、放宽市场准入,培育壮大创投业发展主体
3.鼓励各类主体以多种形式设立创投公司。允许国内外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分支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4.支持园区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国家高新区内的创业投资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和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要充分利用体制、环境、政策等方面的优势和有利条件,率先推进创业投资活动,为吸引科技型企业、留学生项目进入园区创业,创造必要的投融资平台。
5.组建市(县)、区创业投资公司。江阴、宜兴和锡山、惠山、滨湖、新区要在2006年安排不低于4000万元的创业投资资金,组建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多元化投资为主体的创业投资企业,或整合现有创业投资机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崇安、南长、北塘三城区有条件的也要积极筹措资金设立或参股组建创业投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