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锡政发〔2008〕3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金融业的改革发展,把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现就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第一条 鼓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总部(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和地区总部(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直属总部管辖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或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业务中心、营运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加快我市金融集聚区建设步伐,推动总部经济发展。
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由市政府按不高于注册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由市政府按不高于注册资本2%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含直属地区总部管辖的外资银行市级分支行),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引进上述机构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条 提高金融机构的地位,营造金融机构良好发展环境。各类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的负责人,参照市管国有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的同等待遇,享有参加政府专业工作会议、参与制定有关政策、直接获取政府相关信息的权利;同等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考察、出访、休养、体检等计划安排。鼓励金融机构引进国内外金融高端人才,纳入我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范畴,可比照《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锡委发〔2006〕6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安家费补助、配偶工作推荐、子女入托入学等同等政策待遇。
第三条 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太湖新城金融规划区。对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在太湖新城金融规划区内自建、购置、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发展业务的,予以政策支持和优惠资助。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或优惠,未满三年转让出售的,要足额收回补贴;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三年每年给予租金价格20%的租金补贴或优惠,但不得转租;资产置换或自建办公大楼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供应土地,并按《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太湖新城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7〕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优惠政策由太湖新城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细则并负责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