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008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锡委发〔20087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08138号)精神,市财政安排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促进企业平稳发展。

      第二章 引导资金安排原则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市财政预留的方式,不下达到部门。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政策导向原则。主要用于促进企业加大有效投入,起到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

      第五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绩效目标确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和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章 引导资金扶持重点、期限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扶持重点包括:

      1.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投放;

      2.促进担保机构对企业的信用担保;

      3.促进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促进外贸企业加大外贸出口力度;

      5.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

      6.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7.对上争取项目市级配套。

      第七条 引导资金扶持期限为200810120091231(以下简称扶持期)。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主要通过财政补贴、贴息、奖励等形式下达。特别是对市区范围内属于我市重点培育的 30 家具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