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做好《市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锡政发〔200836号)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锡委发〔200662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无锡市创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617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太湖新城 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73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设金融机构的奖励

(一)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具有法人性质,并且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可在获得营业执照的1年内申报奖励。具体标准为:到位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之间的按到位注册资本5‰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 到位注册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到位注册资本3‰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250万元的按250万元计算。

(二)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具有法人性质,并且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 货经纪公司,可在获得营业执照的1年内申报奖励。具体标准为:到位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之间的按到位注册资本6‰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150万元的按150万元计算;到位注册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到位注册资本5‰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计 算。

(三)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实际运营资金超过1亿元人民币,直属总部管辖的金融机构分行(含直属地区总部管辖的外 资银行市级分支行)、分公司、或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业务中心、营运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可在获得营业执照的1年内申报奖 励。每新设和引入一个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应发奖励总额为100万元。由本地资本投资新设但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法人金融 机构,统一比照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奖励。对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的金融机构升级,将给予适当奖励。

(四)符合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填写《无锡市市区新设和引入金融机构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并与《行业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副本复印件一起分别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五)本条所指的金融机构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应发奖励总额中90%直接奖给金融机构,10%用于奖励引进该金融机构有功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六)金融机构奖励额度和对引进该金融机构有功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的奖励名单、额度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二、金融人才奖励和培训

(一)对我市金融机构中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与所在金融机构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任中层正职以上岗位,年工资性收入达到50万人民币以上的人员,纳入我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各项优惠政策的适用范畴,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锡委发〔200662号),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人事局申报享受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安家费补助、配偶工作推荐、子女入托入学等同等政策待遇。

(二)我市各类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的负责人,可有计划、分批参加我市组织的领导干部主体培训,此外还可以参加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有关部门一起组织的高管、后备人才不定期专题培训。具体参训名单由市政府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