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加快创新创业融资平台建设,增强创新创业投资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等五部委2003年第2号令),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重要意义

(一)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创业投资是投融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是缓解创业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

(二)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是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是一种高端服务业,是创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创业投资以支持创业、创新、创造为主要目的,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符合国家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的政策取向,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创业投资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途径。创业投资可以为科技与金融的有效结合搭起一座桥梁,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品化、产业化。发展创业投资有助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壮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有助于集聚生产要素,促进产业升级,实现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更多地吸纳社会就业,有助于促进区域资本市场的发展,全面提高城市经济综合竞争能力。

二、明确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市创投领域,壮大创投资本规模,完善创投市场体系,规范创投行为,促进广大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五)基本原则。坚持发挥政府与市场的积极性,政府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拓宽市场准入渠道,改善社会公共服务,推动创投体系建设;坚持开放发展、多元联动的原则,大胆探索集聚社会资本、民间资源的实现形式,大胆拓展更广泛吸引海外创投的领域和渠道,调整和完善政策法规、积极推动国内创投与国际风险投资市场接轨;坚持规范管理、利益激励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强化创投企业内部的责任约束和利益激励,建立创投的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系统,有重点地培育有利于创投资本撤出、转让、评价和交易的市场体系。

(六)主要目标。通过政府、企业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争取把苏州打造成创业投资的集聚地,形成国有创业资本为引导,民间创业资本为主体,境外创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格局。到2010年,全市规范化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达到40家以上,其中各级开发区至少有1家以上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创投促进全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三、广泛吸引社会各类资本进入创投领域

(七)拓宽创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投企业及分支机构。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投企业。创投企业依法通过私募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其募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投资者承诺的资金可分期到位。

(八)规范设立创投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设